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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碧水蓝天 爱护生态家园 锦水人在行动
发布日期:2022-05-31 16:38:00

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市委书记靳国卫“锚定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工作,把现在阶段性、局部性、改观性的变化,努力实现转折性、历史性、全局性的变化”讲话精神,锦州水兴实业有限公司党委高度重视,坚决落实市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5月31日上午9:30,公司党委联合市公安局江河保卫支队组织60余名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来到锦凌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班吉塔镇开展以“保护碧水蓝天 爱护生态家园 锦水人在行动”为主题的清除违规耕种行动,共同保护库区生态环境。


1.活动现场


60余名党员干部、青年团员铺散到各个区域,现场共清理违规种植面积约500平方米,并对种植村民进行宣传教育,普及水库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引导他们自觉加入保护水源的行动中来。

此次清除违规耕种行动,保护了库区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党员干部用实际行动树立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了“爱绿、植绿、护绿”意识,自觉成为绿色家园的呼吁者、参与者和践行者。


2.多措并举护水源

自《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公司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呵护锦城百姓的水源地。

认真履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公司党委坚决扛起管水治水的重大政治责任,扎实做好水源地保护、环境卫生整治、水污染防治等各项工作。多次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库区环境清理及污染源普查工作,统计好监测数据资料,全面掌握水质环境变化趋势,为水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加强监管,提升应急管理水平。水库经营公司全年无休进行巡逻工作,尤其对于重点水域加大巡查和劝导工作力度,在库区周边设立了完善的各类警示防护设施,确保日常监管工作到位,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大力宣传,共同保护水源水质。要加大水源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向群众讲清楚水库的重要功能,讲明白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水源保护意识。


3.法律科普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节选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划定。
根据水源保护的需要,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设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活动,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处置生活垃圾;
2.堆放、贮存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3.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建设畜禽粪便晾晒场;
5.开发房地产;
6.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油库;
2.放养畜禽;
3.非因供水或者水源保护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码头以及通行船只、排筏或者其他自制工具;
4.农业种植;
5.使用化肥、农药;
6.排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
9.组织进行水上训练、露营、餐饮。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条 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擅自驶入水源保护区;确需驶入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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