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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劝违规住户 保障库区安全
发布日期:2021-08-02 08:58:00

7月31日上午,锦州水务集团水库经营公司协同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大队、锦凌水库治安大队工作人员来到锦凌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王胡沟村开展“清劝违规住户 保障库区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据悉,水库经营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巡视工作中发现村民在距水库岸边仅20米处私自搭建临时彩板房并居住。由于该区域为水库一级保护区,明令禁止人员居住生活且现在正处于汛期,水势上涨极易发生危险情况,水库经营公司经理张岩多次带人前往,对其进行劝离。


下一步,水库经营公司将加强与属地政府、环保部门、执法大队的联系,担起责任、主动作为,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做好水库巡查工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让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成为库周居民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锦凌水库作为我市唯一一座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对水质的要求不能止步于“眼不见为净”。锦州水务集团希望通过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将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确保千家万户喝上洁净健康的放心水。

锦州市锦凌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节选

(一)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处置生活垃圾;

2、堆放、贮存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3、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建设畜禽粪便晾晒场;

5、开发房地产;

6、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油库;

2、放养畜禽;

3、非因供水或者水源保护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码头以及通行船只、排筏或者其他自制工具;

4、农业种植;

5、使用化肥、农药;

6、排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7、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8、在水体中洗刷衣物或者其他生活物品;

9、网箱养殖,组织进行水上训练、露营、餐饮。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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